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3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烈山北路西侧碱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73030098P。
法定代表人:刘主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7)皖062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73.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