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烈山北路西侧碱河路南侧,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小区20栋1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勇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06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淮北中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