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72077120。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冬关,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062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冬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冬关名下有皖F×××××(车辆类型K33)、皖F×××××(车辆类型K32)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杜冬关名下皖F×××××(车辆类型K33)、皖F×××××(车辆类型K32)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开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职权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