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1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冬关,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062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冬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决定对杜冬关拘留十五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查封被执行人杜冬关名下皖F×××××、皖F×××××车辆未实际扣押,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开山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