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

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4227号
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施正明,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平
审 判 员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