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

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21民初95号
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安徽省淮北市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冬关,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红山,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冬关、杜红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红山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杜红山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红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结案时一并确定。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新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