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

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3877号
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张庄。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施正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远建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施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15日,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孟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