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3民初5531号
原告: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张庄。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给付**公司混凝土款1646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期按银行贷款利率6%支付至混凝土款付清时止);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承担。庭审中,**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按银行利率6%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至7月,***购买**公司混凝土。经结算,***欠款251460元。2019年7月8日,已付款21万元,下欠41460元混凝土款未付清。当日,***向**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拖欠混凝土款41460元的事实,后陆陆续续还款。至今经结算,仍下欠16460元未支付。经过**公司多次催要,***均予以拒绝。***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1.欠款数额属实,无异议;2.供货时,我们签署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没有向我提供验收用的材料和实验用的试块,我后来从别的地方费了很大劲才补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要求**公司补偿,并与案涉款项相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欠条、对账单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提交的情况说明,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5月开始,***因需向**公司购买混凝土等,**公司向***供货。2019年7月8日,经双方对账,货款共计251460元,***已支付21万元,尚欠41460元。同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商砼、混凝土前肆万壹仟肆佰陆拾元(41460元),2019年7月15日前付清”等内容。欠条出具后,***仅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9月1日支付货款5000元,后***未再支付货款。**公司向***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先行调解,调解未果,遂致本案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因需向**公司购买混凝土等,**公司向***供应混凝土等,***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仅支付部分货款,仍拖欠货款16460元未付,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64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辩称**公司没有按约定提供验收用的材料和实验用的试块,给其造成了很大损失,要求**公司补偿,并与案涉款项相抵,但因***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在欠条中仅约定于2019年7月15日前付清货款,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公司主张利息以尚欠货款16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46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圆圆
书 记 员 丁晶晶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