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某某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9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经济开发区境内。

法定代表人:孙理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203县道訾乡村。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1302财保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6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文静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9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经济开发区境内。

法定代表人:孙理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203县道訾乡村。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1302财保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6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