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9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经济开发区境内。
法定代表人:孙理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203县道訾乡村。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1302财保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6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文静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9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经济开发区境内。
法定代表人:孙理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203县道訾乡村。
法定代表人:谢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1302财保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安徽众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6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