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21财保247号之二
申请人: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银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对被申请人*冬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皖0621财保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杜冬关所有的皖F×××××号丰田牌汽车一辆。2018年2月8日,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濉溪县的房屋(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市杰鹏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濉溪县的房屋(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