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惠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铧淳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B2PCOW。
法定代表人:姚晓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康宝路118号4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561958788。
法定代表人:褚少强。
上诉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1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准许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富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