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财保8号
申请人: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康宝路118号4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褚少强。
被申请人: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银杏路南侧、百合路北侧、道源路东侧、魏武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东平。
申请人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申请人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含在建工程(证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632469号)。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唯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杏路南侧、文采路西侧、文星路东侧不动产(证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632469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王肖红
审 判 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孙 雯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