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5048号之一 原告:***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红菱村高家浜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宝路118号4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生,住嘉善县。 原告***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豪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0元,符合免交条件。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江万景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