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18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款项1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和执行费26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180000元后同意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另,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费2600元。现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全部款项和执行费。
至此,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嘉善劳人仲案(2022)49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18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