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333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3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浙江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永龙,男,生于1992年7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浙江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李店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73556663A。
法定代表人:范保来。
被告: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575829。
法定代表人:洪骋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建业华谊兄弟电影小镇项目行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58408705W。
法定代表人:闵慧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宏,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程永龙、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娄王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