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李店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73556663A。
法定代表人:范保来。
***与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9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万元,逾期以未支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因***、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悦达牌汽车三辆(车牌号码:豫S×××**、豫S×××**、豫S×××**)、捷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豫S×××**)、神龙-富康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豫K×××**)、松花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豫S×××**),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委托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0万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蓼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银锋
书记员马丹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