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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12007973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世***商业广场3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34310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3民初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审裁定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为由确定管辖权,并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属先入为主,在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程序违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牟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3民初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波形护栏及标线劳务合同》内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位于牟定县境内,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豆 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