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005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众一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陕西众一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众一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