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2673号
原告:大连恒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65514228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魏晓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新,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其他不详。
原告大连恒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恒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恒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红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