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7502号
原告:白银红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白银红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2023年11月24日,原告白银红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银红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红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磊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