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同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同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同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同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虓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