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302民初349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