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1679号
原告:***地汇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8幢14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地铁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地汇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地汇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地汇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汇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地汇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