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3516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