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研筑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42号 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对原告中研筑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桥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鄂01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鄂01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4行“自2022年7月25日起”补正为“自2022年8月25日起”。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