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特365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沙口分场波纹模板钢结构加工生产基地项目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本院通知***在2022年9月9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已于2022年8月30日决定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