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1959号
原告: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