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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6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6日立(2020)鄂01执402号案执行。2022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20)鄂01执402号之七执行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11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案号为(2023)鄂01执恢45号。后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鄂01执恢45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1月1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次立案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24)鄂01执恢232号。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鄂01执异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驳回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鄂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鄂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均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3)鄂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3)鄂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二、追加陈某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执40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浙江省永嘉县**镇**村**房产;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位于浙江省永嘉县**镇**村的房产、位于武汉市青山区**街坊**栋**层**室的房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永嘉县**镇**村**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字第8**4号、温房权证永嘉字第8**5号,建筑面积:47.52平方米);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浙江省永嘉县**镇**村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永嘉县不动产权第0**8号,建筑面积:179.07平方米】; 三、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街坊**栋**层**室的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青2013000466,建筑面积:334.19平方米;土地证号:青国用(商2013)第2**,土地使用权面积:42.75平方米】;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方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