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244号
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白马溪村韩家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85737M。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华泰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