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351号
原告:点军区江南陶粒砖厂,住所地点军区桥边镇石堰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4MA48F3HH9F。
经营者:刘华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琴,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飞,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庆峰,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原告点军区江南陶粒砖厂诉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庆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点军区江南陶粒砖厂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点军区江南陶粒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点军区江南陶粒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点军区江南陶粒砖厂负担。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