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4133号
原告:宜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YY8W2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1组。
法定代表人:冯桂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O,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公司经理。
原告宜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宜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薛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