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宜陈钢管扣件租赁站、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保71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陈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清江润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B1M4J0B(1-1)。
经营者:陈仕刚。
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陈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鄂0922民初1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决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胡场分理处、账号为17×××55的银行存款700000元;解除法院已冻结的其余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在执行中,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胡场分理处、账号为17×××55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已解除法院冻结的其余账户。上述诉讼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鄂0922执保71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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