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4469号
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恩施市七里坪核桃坝村核桃坝苏廷斌房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4BQD8P7Y。
经营者:向其兵,男,生于1988年4月2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莉,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贾运治,男,生于1988年1月13日,土家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贺艳华,男,生于1990年3月23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运治、贺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5日,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恩施市恒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