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上诉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4日、上诉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分别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7元(***预交2950元、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07元),减半收取1878.50元,由上诉人***负担1475元,上诉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郑桂华
审判员 易正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彭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