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航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9511832X0。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兆勇
审 判 员 赵春红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翼
书 记 员 于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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