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庞家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陈户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海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兴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郝建涛,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兴县******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

本案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鲁16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0年7月29日本院提起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信息、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登记的证券、保险信息,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内无充足余额,名下无登记的车辆信息和不动产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2020年10月20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线索,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0年10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广东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