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陈户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海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兴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郝建涛,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兴县******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
本案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鲁16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0年7月29日本院提起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信息、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登记的证券、保险信息,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内无充足余额,名下无登记的车辆信息和不动产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2020年10月20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线索,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0年10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广东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