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5民初971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海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博兴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兴县***东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东寨村。
法定代表人:贾志勇,村主任。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户筑路公司)与被告博兴县***东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户筑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寨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户筑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东寨村委会向陈户筑路公司支付工程款44895.78元及利息29631.21元。庭审期间陈户筑路公司明确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4895.78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8年,陈户筑路公司与***东寨村委会签订两份道路施工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东寨村委会使用。经双方核算,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90429.78元。***东寨村委会仅支付345534元,余款44895.78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东寨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27日,***东寨村委会(建设单位)与陈户筑路公司(施工单位)签订《道路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08015),约定:工程名称齐博路-纯69#路维修工程;施工地段××路××#路;工程量油面部分为沥青碎石3CM,长1000M,宽6M,26元/M2,其他工程量部分为补坑用料另计450元/吨,工程造价包含油面造价1000M×6M×26元/M2=156000元,其它造价为补坑用料另计450元/吨,工程总造价156000元;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开工前按双方审定后的预算造价,***东寨村委会应先预付给陈户筑路公司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5%,计101400元,作为启动资金;上油面前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30%,计46800元,其余部分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留工程结算造价的5%,计7800元作为保修费外,余款结清。本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保修期满十天内保修费一次付清,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由陈户筑路公司无偿修补,过期不修;本工程竣工后双方按实测工程量结算;跨年度工程按年终工程进行比例结算付款,而对上年度跨入的竣工工程需按竣工结算办理;工程验收前,陈户筑路公司按规定向***东寨村委会提交的所有施工资料必须具有***东寨村委会代表的审定和签字,否则资料视为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后,资料交由***东寨村委会存档;***东寨村委会新建设的路基本上是县级以下的道路,承受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如有重型(15吨以上的)车辆通过压坏路面,陈户筑路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等。
同日,***东寨村委会(建设单位)与陈户筑路公司(施工单位)签订《道路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08016),约定:工程名称东寨村内前街维修,南北街补坑工程;施工地段东寨村内;工程量油面部分沥青碎石3CM,长240M,宽6M,26元/M2,其他部分补坑用料另计,按450元/吨,工程造价包含油面造价240M×6M×26元/M2=37440元,其他造价包含补坑用料另计,按450元/吨,工程总造价37440元;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开工前按双方审定后的预算造价,***东寨村委会应先预付给陈户筑路公司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5%,计24336元,作为启动资金;上油面前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30%,计11232元,其余部分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留工程结算造价的5%,计1872元作为保修费外,余款结清。本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保修期满十天内保修费一次付清,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由陈户筑路公司无偿修补,过期不修;本工程竣工后双方按实测工程量结算;跨年度工程按年终工程进行比例结算付款,而对上年度跨入的竣工工程需按竣工结算办理;工程验收前,陈户筑路公司按规定向***东寨村委会提交的所有施工资料必须具有***东寨村委会代表的审定和签字,否则资料视为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后,资料交由***东寨村委会存档;***东寨村委会新建设的路基本上是县级以下的道路,承受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如有重型(15吨以上的)车辆通过压坏路面,陈户筑路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等。
2009年9月15日,***东寨村委会向陈户筑路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陈户筑路公司工程款肆万肆仟捌佰玖拾伍元柒角八分(¥44895.78),东寨大队郭洪成,2009年9月15日。该欠条上并加盖***东寨村委会印章。
2011年3月31日,***东寨村委会与陈户筑路公司签订《2008年度***东寨村内、东寨-西寨连村路工程、借款欠款明细表》,载明:1.工程造价:123377元(***东寨村内工程)+176603.18元(东寨-西寨连村路东寨段)+70449.60元(东寨-西寨连村路西寨段)+20000元(东寨村借款)=390429.78元;2.已付款项:2008年9月12日1451.60元(东寨村),2008年9月26日110000元(东寨村),2008年11月28日98632.80元(东寨村),2008年9月8日60000元(工农共建路),2009年1月31日70000元(上级补助农改款),2009年10月23日5449.60元(西寨村),2009年9月15日24895.78元(公司已开收据下账,东寨村未付款,东寨村主任郭洪成打欠条),2009年9月15日20000元(公司已开借款收据下账,东寨村未还款,东寨村主任郭洪成打欠条);3.尚欠款44895.78元(24895.78元+200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玖拾伍元柒角捌分。***东寨村委会、陈户筑路公司分别在该明细表上盖章,郭洪成、贾秉俭并在明细表上签字。该明细表另载明:2011年3月31日、2017年6月21日欠款属实,郭洪成;2019年4月,郭洪成。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户筑路公司承建***东寨村内道路维修工程,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则***东寨村委会具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陈户筑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寨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44895.78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陈户筑路公司主张的利息。***东寨村委会于2009年9月15日出具欠条,应视为对涉案工程的认可,其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东寨村委会怠于支付剩余工程款,陈户筑路公司因此产生相应款项的利息损失。因此陈户筑路公司主张的利息为:1.以44895.78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以44895.7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1.2项利息之和以不超过29631.21元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博兴县***东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44895.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44895.78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以44895.7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1.2项利息之和以不超过29631.21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元,由博兴县***东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