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307号
原告:东营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黄村。
法定代表人:李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利,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志,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
法定代表人:董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博兴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兴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二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何彬,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杨泽庆,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博兴县。
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营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4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博兴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被告,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兴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范曙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伟琪
书 记 员 安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