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410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海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乔庄镇三岔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乔庄镇三岔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超,主任。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乔庄镇三岔东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其投保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乔庄镇三岔东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