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兴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陈户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兴县******村民委员会已于2022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