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财保317号
申请人:南京普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8号2-39。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13号中泰国际大厦6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徐星。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宦莹,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楚涵,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普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205,74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南京普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11月1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普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共计205,748.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君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