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

李某贵与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3民初2160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四路锦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惠阳区稳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南门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稳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惠阳区稳坤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收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将另行解决房屋过户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意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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