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

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沙美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2445号
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美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乡县玉潭镇楚沩社区一环南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何铁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新,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美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