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

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203民初1177号
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青草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桥头村铁路顶地段中德金属生态城一幢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35元,由原告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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