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璟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分公司等通榆县璟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终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璟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嘉茗人府邸小区门企楼。        
负责人:张海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璟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开通镇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鹏,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法定代表人:杨树彬,总经理。        
上诉人***、**县璟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璟阁伊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璟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璟阁总公司)、第三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均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本案中,璟阁总公司与璟阁房伊通分公司为不同的诉讼主体,在璟阁总公司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向该公司送达的诉讼材料送达给璟阁伊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送达事后未得到璟阁总公司的追认,导致了璟阁总公司在一审中未能出庭应诉,剥夺了该公司辩论权利,构成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县璟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