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西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彬,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崇贵,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宜西校小区57栋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曹永恒,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永宁街一委A3-13-1。
法定代表人:吴伟,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监督卡,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人提出不需要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于2021年11月24日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323执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宝立
审判员  李春光
审判员  王鸿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