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2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0日生,满族,个体,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西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323执16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