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2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0日生,满族,个体,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西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通亿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323执16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