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必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4民初2591号
原告:襄阳必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园林大道园林小区22幢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944751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万山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0511A。
法定代表人:方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白马山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12925H。
法定代表人:余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7日,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799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必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昂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襄阳必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必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阳必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福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