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3206号
原告: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柳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清,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对关于***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关于***的工伤认定决定。该案案号为(2019)鄂0302行初7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处理需以本院(2019)鄂0302行初70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现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昌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