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2043号
原告:***海建筑辅助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1MA3DFTH46N,经营场所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
经营者:于洪堂,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9********,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池水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刚波,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莲,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144316X1,住,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瑞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建筑辅助工程队与被告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海建筑辅助工程队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建筑辅助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海建筑辅助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连辉